浏览数量:1569 作者:南京市栖霞实验小学 发布时间: 2021-08-29 来源:本站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,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,积极实施素质教育,提高教育教学质量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和《小学管理规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校校名为南京市栖霞区实验小学,现有尧化门街、尧辰路、尧和路、前塘路(在建)四个校区,学校隶属于栖霞区教育局,是一所全日制公立省级实验小学,学制六年。
第三条 学校现有教职工421人,教学班144个,学生约5632人。
第四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,坚持科研兴校的办学特色,全面推进素质教育,为造就“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”的德、智、体、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打好基础。
第五条 学校校风为“择善而行 美慧润心”;教风为“博雅善喻 循循善诱”;学风为“善学善问 雅言雅行”。
第六条 学校注重发挥在学校管理、教育教学方面的实验、示范和辐射作用。积极扩大交流。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和提高办学效益,充分地服务于社会。
第七条 学校建校纪念日为五月十八日。
第二章 行政管理
第一节 校长
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,校长由栖霞区教育局任命,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和法人代表。
第九条 校长的职责
(一)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,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,团结全体教职工,全面贯彻和执行国家教育方针、政策、法规。
(二)执行上级党委、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,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学年、学期工作计划,建立各项规章制度,主持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。
(三)领导和组织学校德育工作、教学工作;领导和组织学校体育、卫生艺术教育工作及课外活动;领导和组织学校教科研工作。全面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。
(四)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。贯彻勤俭办学原则,搞好校园建设。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、信息化建设步伐,不断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。
(五)加强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的建设及管理,为他们的政治进步、业务进修、继续教育提供条件。
(六)配合党组织,支持群众组织开展工作。充分发挥工会、共青团、少先队等组织在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。
(七)廉洁勤政,为人师表,以身作则,开拓进取。离任时,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。
第十条 校长的权力
(一)决策权。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,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,对学校教育、教学和重大行政事务行使决定权。
(二)人事权。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,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或聘用中层干部和教职工并安排其校内工作。
(三)奖惩权。对在教育、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、教职工进行奖励;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、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理或提出意见。
(四)财经权。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,决定学校内部布局、基建。学校的财务活动和校产在校长的领导下,由财务部门依法管理。
第十一条 副校长由栖霞区教育局任命。副校长对校长负责,协助校长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。
第二节 学校职能部门
第十二条 学校设办公室、教导处、教师发展中心、学生特长培育中心、对外交流处、安全管理办公室、总务处及信息中心等职能部门。
办公室协助校长室负责协调、处理学校日常事务。
教导处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教务工作。
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学校教师培训和教科研工作的开展。
总务处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。
信息中心负责学校教学信息化研究和电教设备的管理使用。
学生特长培育中心负责学生社团建设管理。
对外交流处负责学校合作办学、友好学校交流等组织管理工作。
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及管理工作。
各职能部门实行主任负责制。职能部门负责人由校长聘任。
第三节 行政办公会议
第十三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,主要工作内容是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工作计划,检查总结计划的执行情况。
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,成员为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校区执行校长、工会和少先队主要负责人。
第四节 教育教学管理
第十四条 贯彻《德育纲要》,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。健全和完善德育工作机构、德育工作队伍和德育工作网络,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德育工作的经验。
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,执行国家编制的教学大纲,课程计划。探索基于陶行知教育思想、以至善教育为特色的小学素质教育新实践,积极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,以素质教育为核心,面向全体学生,促进学生生动、活泼、全面主动地发展。
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备课组、教研组和学科中心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。备课组、教研组和学科中心组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,贯彻落实教学计划,完成学校教学任务。备课组长、教研组长和学科中心组长由教师推荐,行政办公会议确定。
第十七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、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。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组织者、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,并负有协调本班各学科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、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。
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实小教育教学《管理细则》,认真抓好备课、课堂教学、作业批改、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监控等环节的管理。作业批改与质量考核时,实行等级制记分。
第十九条 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团、研学、主题教育等课内外活动,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社会实践能力。
第二十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备、仪器设备、图书音像资料、文体器材等,充分发挥教学硬件的教育教学功能。
第二十一条 运用自我评价、同行评价与学生评价等方式,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。
第二十二条 建立、健全家长委员会、校务委员会。构建学校、家庭、社会为一体的教育模式和工作网络,形成家校合作共育的新局面。
第五节 总务管理
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总务后勤工作必须为教学服务、为教育科研服务、为师生服务的原则,坚持其教育性原则和讲求实效的原则。
第二十四条 遵守财经制度,加强财务管理,健全财务制度,实行收支两条线政策,坚持勤俭办学,杜绝铺张浪费。
第二十五条 规范收费行为,严肃收费纪律,按照上级教育、物价、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,依法向学生收费。
第二十六条 学校制订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,有计划、有步骤,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。
第二十七条 加强学校卫生长效管理,建立、健全包含卫生在内的文明班级评比制度。
第二十八条 加强公费医疗管理、校舍校产等固定资产及学生食堂的管理。
第二十九条 切实加强校园安全保卫工作。
第三章 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
第三十条 学校党组织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,发挥政治核心作用,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,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,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开展工作。其在学校的主要职能包括:
(一)切实加强党的思想、组织作风建设,努力提高党员的素质,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。
(二)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,保证、监督校长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、政策、法规,保证办学的社会方义方向。
(三)对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,参与决策,支持校长充分行使职能。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、考核方案、奖惩条例等。
(四)坚持党管干部原则,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、培养、考察,讨论校长对干部任职的提名。
(五)领导学校教职工(代表)大会、工会、共青团等群众组织,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。
(六)加强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,做好统战工作,进行民主协商。
(七)做好离、退休教师的工作,发挥其余热。
第三十一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。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:学校办学方向、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;学校领导班子建设、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;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;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。
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(代表)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,是实行校务公开的基本途径。
教职工(代表)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听取、审议校长工作报告,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思想、发展规划、改革方案、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(二)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,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、晋升和处分、免职等,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。
(三)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、考核方案、奖惩条例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。
教职工(代表)大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。闭会期间,由工会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。
第三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工作的咨询、审议机构,由学校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、工会、共青团和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以
及教师代表组成。校长任主任委员,主持召开校务委员会议。
校务委员会的工作内容主要有:
(一)对学校重要工作的方案、发展规划以及学年工作意见等进行论证。
(二)对学校重大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、建议或初步方案。
(三)反映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和要求,帮助学校更好地改进工作。
(四)校长提请讨论、论证的其他问题。
第三十四条 学校接受社会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、监督,自觉规范管理行为。
第四章 教师管理
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,逐步实行评、聘分开,鼓励教师在职进修培训。
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合同制、岗位责任制、绩效工资制和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。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,认真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,自觉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。
第三十七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、教学改革和实验,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,对取得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果的教师,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奖励。
第三十八条 教师享有《教师法》及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权利,履行《教师法》及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义务。自觉按《教师日常行为规范》严格要求自己,自觉遵守《教师行为规范》。
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《教师法》和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的教师,依据《教师法》第八章结合学校《奖惩条例》予以处分,如当事人不服,可以向校务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。
第四十条 学校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和福利待遇,定期组织文娱、体育活动和外出培训、考察学习。
第五章 学生管理
第四十一条 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要求招收学生,进行学生学籍管
理。
第四十二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,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,遵守学生章程和规章制度。
学生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 参与学校管理,有评论学校、教师工作的权利。
(二) 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,使用教学设备、图书资料。
(三) 获得学业成绩、操行评语的公正评价,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。
(四)接受平等教育,有校内申诉权。
(五)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有关权利。
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。
(二)接受学校的教育、帮助,完成一定的学习任务,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,陶冶思想品德。
(三)维护学校声誉,爱护学校财产。
(四)文明、守纪、乐学、向上,争当校园小主人。
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品德优良、能力突出、成绩优秀或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,予以表彰、奖励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(代表)大会通过后,报栖霞区教育局批准实施。
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,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。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,应予以修订。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,一律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以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。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需要修改,应交校务委员会审议决定,报请学校教职
工(代表)大会讨论,通过后,经栖霞区教育局批准,方可实施。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校长室。
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。